中共武汉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和落实学校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学校建设与健康发展,事关学校安全与稳定。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落实立德树人各项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
(三)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四)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抓好协调指导工作。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联系院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通识教育课部党支部、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责任。
第六条 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各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完善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以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情监管,及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校、院两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组织和班子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建立健全课堂教育教学和教材使用管理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加强校内各类新闻媒体、网络传播平台、文化场馆、各类出版物以及各类学会、协会、社团等阵地管理,严格落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备案制度;严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把关。
(五)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各二级单位所在党组织要定期开展网络审核,重点管好本单位官网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及微信、QQ等互联网工作群。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五育并举”,深化“三全育人”,在师生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大力开展爱国、爱校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选树师德典型。
(七)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或张贴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领导与组织处置重大问题。注重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发表错误言论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九)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干部队伍,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学习培训,强化实践锻炼,完善激励机制,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工作队伍,不断提升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学期对全校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与报告机制。各责任主体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人才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广播电台、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依法依规依纪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武汉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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