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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校内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摄影:    编辑:宣传部    审核:    时间:2019-12-10     点击次数:

武汉学院校内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园宣传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校园环境,全面推进文明校园建设,促进宣传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宣传物管理涉及到横幅、标语、海报、LED屏、校内宣传刊物、印刷品(含画册、纪念册、明信片、校园手绘地图等)和文化制品等。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在宣传工作中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为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五条 所有校内宣传均需办理相应手续,遵循“谁主管 ,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一)悬挂横幅、标语,张贴海报,使用LED屏等宣传物需填写《武汉学院校内活动宣传申请表》(见附件1)。属于学生活动的,由学生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审批,申请表交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备案。其他类型的宣传活动,主办部门签字盖章,报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批备案。

(二)申请校内宣传刊物、印刷品和文化制品需填写《武汉学院校内宣传刊物(含印刷品、文化制品)审批表》(见附件2)。

以上表格一式贰份,申请单位和宣传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章 悬挂横幅、标语规定

第六条 横幅、标语的悬挂地段:禁止在校园主干道、教学楼、广场等校内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横幅,学校重大活动或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中确有需要悬挂标语横幅的,可在活动举办场所或各单位所在办公楼上进行悬挂。

第七条 横幅审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若举行重大活动确需悬挂横幅的,须将活动方案、横幅内容、悬挂地点、时间等信息报送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悬挂,不得悬挂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和喷绘。除特殊情况外,各院(部)、社团主办的学生活动一般不悬挂横幅。悬挂标语、彩旗的审批原则同上。

第八条 关于横幅的内容:以学校名义主办的大型活动、学校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接待活动,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会议可申请悬挂横幅。各单位申请的同一内容的横幅一般不超过2条,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应严格审核横幅内容。

第九条 横幅悬挂的时间:横幅悬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宣传学校主旋律的横幅或特殊情况的横幅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第十条关于横幅的制作、悬挂:所有横幅制作材料一般为红色或与学校logo上色调一致的宝蓝色,字体颜色可为白色或黄色。标语横幅要求内容准确,用语规范,整洁美观,横幅中需标明悬挂单位。标语横幅的悬挂、维护和摘取工作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制作的横幅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回收。逾期未回收的,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处通知后勤保卫处清除。

第十二条 未经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批的横幅,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即时清除。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宣传栏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宣传栏包括宣传橱窗、宣传板报或海报。宣传栏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基层组织及时宣传工作动态的重要阵地,更是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凡在宣传栏张贴海报、板报等宣传品,须报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印制及张贴。

第十四条 宣传栏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对主流文化的宣传,侧重于展示本院(部)、本部门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服务地方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反映各部门发展的新思路,改革的新突破,工作的新举措、新亮点,宣传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宣传栏内容要求主题鲜明、图文并茂,突出特色、版面设计美观合理;使用部门要严格进行文稿校对、筛选相关图片、把好喷绘质量关,确保宣传效果和质量。各宣传栏上的张贴物要求环保、整洁、美观,在指定区域或地点使用。严禁在墙壁、立柱以及其它非指定地方,随意张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学校公共场所摆放的临时性展牌(架)、宣传板,用完后应及时清理和收捡。对未经批准随意张贴或超出批准期限的宣传品,由宣传部门通知后勤保卫部门处依规进行清除。

第十七条 对于由学校统一建设并分配到各单位的宣传栏,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各二级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自觉维护宣传信息安全,原则上每学期应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不少于2次。宣传与公共关系处负责监管,如发现有违背,应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LED屏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校园LED电子显示屏是学校各类信息发布的重要窗口,是教育引导师生、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确保内容合法、准确、真实。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传播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发布来源不明的新闻信息,不得播放商业性广告。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LED电子显示屏属学校宣传设施,宣传与公共关系处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着“谁申请、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宣传与公共关系处提交申请表,该申请表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核批准后,由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并做好实时监督。

第六章 校内宣传刊物、印刷品和文化制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及管理:

(一)创办校内宣传刊物、制作二级单位的文化制品,必须填写《武汉学院校内宣传刊物(含印刷品、文化制品)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并报送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核、登记和备案。介绍学生组织的文化制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备案即可。

(二)每期刊物(含印刷品、文化制品)出版前须将样版报送宣传及公共关系处审核,出版后将成品报送宣传及公共关系处备案。

(三)用于学校形象展示的文化制品,如纪念品、画册、明信片、贺卡、名片、宣传片、音像制品等,由宣传及公共关系处负责统一制作。

(四)武汉学院LOGO(校名、校徽的各类组合设计)、校训手写体、校园风景照片的使用,一律归校宣传及公共关系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宣传与公共关系处负责对校内所有宣传刊物、印刷品、文化制品进行监管,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相关单位,将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和对学校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武汉学院校内活动宣传申请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活动主题

宣传形式

□ 横幅 □ 海报 □ 宣传栏 □LED屏 □摆点 □其他

横幅/标语

横幅标语内容

数量

悬挂地点

1.

2.

3.

使用时段

月 日—— 月 日

海报/易拉宝/展架

内容

数量

摆放地点

使用时段

海报设计图用A4纸打印附表后

月 日— 月 日

宣传栏/橱窗等

内容

数量

张贴地点

使用时段

海报设计图用A4纸打印附表后

月 日— 月 日

LED等终端

LED字幕内容

使用地点

使用时段

月 日——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印 章)

签名: 年 月 日

宣传部门审批

(印 章)

签名: 年 月 日

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制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2:

武汉学院校内宣传刊物(含印刷品、文化制品)审批表

刊物名称

创刊

日期

刊物主要负责人

所在部门及职务

联系

方式

刊物宗旨

发行范围

主办单位

意见

(印 章)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审核

(印 章)

签名: 年 月 日

刊物内部编号

备注

宣传与公共关系处 制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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