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管理

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摄影:    编辑:宣传部    审核:    时间:2019-12-10     点击次数:

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文化建设水平,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遵循弘扬主旋律,发扬丹桂精神,以丹桂手册(明师篇)、丹桂手册(明生篇)作为日常师生文明礼仪的指导性手册,师生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紧紧围绕学校工作方向,传播正能量、坚持育人为本、增强师生校园文化自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 武汉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在学校管理团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校园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文明办”)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设在宣传与公共关系处、党委宣传部(简称宣传部),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各院(部)应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校园文明建设,力求打造一个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充满文化名人气息的校园氛围。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六条 “武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文明办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八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国旗、校旗。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文明办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丰富师生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校文明办牵头,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校工会等分工负责。校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审批校园文化活动;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除周末和指定区域外,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宣传部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组织落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文化品位。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省市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走出校园,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学校争光。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部会同后勤保障处、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LED屏幕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报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宣传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十八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校园内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互联网、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广告发布、经营性摄影和录像、通讯、美术品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宣传部和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宣传部和后勤保障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宣传部配合后勤保障处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 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宣传栏、展板的宣传内容,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把关,宣传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报告厅、体育场、校史馆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开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各单位内文化标识由各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饱含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到校园宣传的物资,请参照武汉学院校园内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

第七章 校园文化建设成果评选

第二十四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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