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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摄影:    编辑:宣传部    审核:    时间:2019-12-10     点击次数:

武汉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做好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使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新闻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

第三条 宣传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由党委宣传部、宣传与公共关系处(以下简称为宣传部)统一进行规范管理。校内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管理。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切实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新闻报道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和公正,不得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

(四)坚持严明的宣传纪律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自觉遵守宣传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我校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校内宣传工作的管理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一)宣传部负责组织策划全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大众传达学校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成果。学校官网、新闻网、官方微博、微信、校报、广播等,由宣传部负责管理,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二)全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宣传工作。各单位所属的二级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宣传通讯员队伍

学校建立宣传通讯员队伍,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宣传通讯员,由宣传部聘任。通讯员队伍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二级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学校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优秀师生、工作成果,及时向宣传部传送本单位的重要新闻信息。

(二)负责本单位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三)负责协助宣传部组织和接待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四)负责本单位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新进展、新成就及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

(四)学校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第七条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对内宣传:通过学校官网、校报、广播、新媒体、电子屏、宣传栏和各单位二级网站、新媒体发布学校宣传信息。

(二)对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新闻通稿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第四章 新闻报道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八条 我校新闻报道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校性的活动、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创新举措、会议活动、优秀师生等新闻的采编。宣传部可提供摄影、摄像帮助。

(三)对于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报道,各二级单位可报送宣传部,由宣传部协助进行采访报道,或代为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

第九条 我校新闻报道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学校官网、校报、官方自媒体等校级媒体上发表的稿件,由宣传部负责人审定。重大新闻报道应经校领导审核,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各单位通讯员采写的、拟投送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责任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可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给予作者稿酬。

第五章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凡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统一到学校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宣传部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全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董、校领导或者向校董、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提供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董会秘书处或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三条 凡对外宣传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宣传部审阅。涉及校董会的稿件,还应先报送校董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重大题材、突发事件的报道

第十四条对于学校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重大成就,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宣传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宣传报道方案,经校领导同意后,协调各方开展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稿件,由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出;涉及专业领域或外单位事项的稿件,还应先交由相关领域负责人及外单位负责人审核;涉及校董会活动的新闻稿件,还应先报送校董会秘书处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由宣传部制定应急报道方案,并按照《武汉学院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做好舆情引导和监控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真相。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消息。

第七章 校园网站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主页和学校综合新闻网为一级网站,各职能部门和院(部)网站、部分专题(特色)网站为二级网站。一级网站是展示学校形象、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服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二级网站是学校一级网站的重要支撑,是全校网站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校内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形象标识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和资源在公众网注册域名和开办网站。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网站服务器必须位于校园网节点上,未经允许,任何网站不得以单位名义将服务器放置在校园网节点之外。

第二十条学校网站的发布用户必须是校内各单位,用户依据本办法建设和管理网站,接受宣传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校园网站实行分级管理。由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站统一规划、管理、监督和考核;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网站构建技术平台、网站运行的技术支持及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级网站内容发布由学校宣传部负责,二级网站内容发布由各二级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把关。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网站新闻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单位网站新闻通讯员在技术上接受信息中心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网站建设和管理要求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各级网站要确保功能齐全、内容更新及时,确保网页内容观点正确,数据统一、信息真实、资料丰富。

第二十四条全校各级网站均不得出现商业广告。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院(部)网站建设和改版,须填写《网站建设、改版申请表》,经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网站建设和改版,要求功能齐全,栏目合理,页面美观,技术和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技术规范,域名注册及技术支持由信息中心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网站信息安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发布单位对网站的形式、内容、运行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两级网站的负责人、管理员应严格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或学生。

第二十九条两级网站的首页上须呈现规范的校徽和校名(含英文)全称,应提供学校网站主页链接。

第三十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发布、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

3、不利于安全稳定的;

4、扰乱学校教学、学习、生活秩序的;

5、涉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以及邪教的;

6、有违公共道德与校园风尚的;

7、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的;

8、不得在网站网页上发布不良信息和在不良网站上及不良信息后面跟贴。

第三十一条宣传部应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紧紧围绕保障关键时期信息安全,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校长办公室和宣传部报告,并保留好相关原始记录。

第三十三条利用互联网侵犯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所指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注册、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QQ公众号、微博、论坛、贴吧、抖音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或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开通新媒体平台,须走OA流程填写《武汉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登记表》进行申请,经宣传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需要认证的新媒体,应及时申请认证。若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武汉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登记表》,及时报备。

第三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新媒体平台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为构建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凡与学校相关的新闻类、活动类信息,各二级单位不设置原创。

第三十九条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不得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与学校无关信息。

第四十条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本部门直管领导和宣传部报告,并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利用新媒体侵犯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宣传工作考核与表彰

第四十二条 宣传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宣传部每年年初协助各单位制定年度宣传目标任务,纳入目标任务书。

第四十三条 宣传部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总结与表彰,组织召开宣传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宣传工作总结与表彰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由宣传部统一申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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